地下水质量标准,守护生命之源
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这些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控制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分类地下水质量标准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一类地下水质量标准是指地下水可直接供人生活饮用的质量标准。这类地下水需满足无色、透明、无异味、无有害细菌和病毒等条件,重金属、硝酸盐等物质的含量也要符合相关要求。
报废矿井和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具备封井或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则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水的广泛应用与质量要求水在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人们在利用水时,要求水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由于水中含有各种成分,其含量不水的感观性状(色、嗅、浑浊度等)、物理化学性质(温度、H、电导率、放射性、硬度等)、生物组成(种类、数量、形态等)和底质情况也就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具体应用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处理(如过滤等)即可。二类水质:水质受轻污染,经过处理可以达到生活饮用标准。三类水质:水质较差,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等。
地下水定义与常规理化性质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狭义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水。根据国家标准《水文地质术语》(G/T14157-93),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常规理化性质包括色、嗅、浑浊度、H、电导率、放射性、硬度等。
地下水质量标准分级《地下水质量标准》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即A二类、三类、C四类、D五类。正确答案是D,即五类地下水质量标准。这五类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