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详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作为税收工作的前沿阵地,对于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知识的详细解读。
如果征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则按照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例如,若征期截止日为10月1日,这一天为国庆节法定休假日,则交纳期限顺延至10月2日。
如果征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则按照休假日天数顺延。这意味着,如果征期内连续有多天休假日,交纳期限将相应延长。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延长缴纳税款的时间。这种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1个月。
-01日-30日:契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土地、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绿化补偿费等。
新征用的耕地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意味着,耕地在征用后的第一年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从第二年开始缴纳。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水平,推进征管信息化与现代化深度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投资者提问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的规定旨在规范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延长缴纳税款的时间。